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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规则》第十章:犯规与不当行为
来源:互联网 人气:599 时间:2008-3-25

  队员故意违反下列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a.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b.绊摔对方队员,即在对方身后或身前,伸腿或屈体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

  c.跳向对方队员。

  d.猛烈地或带有危险性地冲撞对方队员。

  e.除对方正在阻挡外,从背后冲撞对方队员。

  f.打准企图打对方队员准向对方吐唾沫。

  g.拉扯对方队员。

  h.推对方队员。

  i.用手触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携带、推击球(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  以上情况都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规地点在对方球门区内,该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如果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应判罚球点球。  在比赛进行中,如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任何一项时,则不论当时球在什么位置,都应判罚球点球。

  队员犯有下列五项犯规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1.裁判员认为其动作带有危险性,例如:企图去踢守门员已接住的球。

  2.当球并不在有关队员控制范围之内时,目的不是为了争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谓的合理冲撞。

  3.队员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挡对方者,例如:在球与对方之间跑动或用身体阻挡对方。

  4.冲撞守门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a.守门员抓住球时;b.守门员阻挡对方队员;c.守门员在本方球门区以外。

  5.比赛中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时:

  a.以手控制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抛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进入比赛状态。

  b.持球后在行走4步过程中及其前后,虽已使球进入比赛状态,但未经罚球区外的同队队员或罚球区内外的对方队员触球前,根据第5(c)条的情况自己再次用手触球。

  c.同队队员故意将球踢给守门员后,守门员用手触球。:

  d.裁判员认为由于战术上的目的,有意停顿比赛,延误)比赛时间而使本队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以上情况都应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e.队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f.比赛开始后,队员进场或重新进场加入比赛或在比赛进行中离场:意外事故除外),不论哪一种情况,事先未经裁判员示意允许者。

  g.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由对方在暂停比赛时球的所在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h.如犯规队员另有更严重的犯规情节时,则应按规则的有关规定判罚。

  i.队员连续违反规则。

  j.用言语或行动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不满者。

  k.有不正当行为者。

  除发生更严重的犯规外,队员的行为属上述最后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应给予黄牌警告,并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6.裁判员认为队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罚令其出场并出示红牌:a.犯有暴力行为;b.严重犯规;c.用污言秽语或进行辱骂;d.经黄牌警告后,因犯规又被给予第二次黄牌警告。

  因罚令队员出场使比赛暂停,如该队员并未违反其它规则时,则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守门员在罚球区内接球并故意用球掷击对方或持球推击对方,裁判员应判罚球点球。

  2.队员为躲避对方抢截而转身背向对方队员时,对方队员可采用非危险动作进行冲撞。

  3.在球门区内,裁判员认为进攻队员故意用身体冲撞对方无球守门员时,应判由守方队员踢间接任意球。

  4.队员借助同队队员的肩部跳起顶球,裁判员应对该队员的不正当行为给予警告,并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5.在比赛开始后,队员进场或重新进场参加比赛,应在边线外“向裁判员报告”。裁判员应用清晰的手势使队员明确地知道可以进场。裁判员不必等待比赛成死球后才示意队员进场,但何时发出信号应由裁判员决定(不适用违反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6.规则第十二章中,并未要求裁判员必须暂停比赛去警告队员,可以运用有利条款,待比赛成死球后再警告该队员。

  7.队员掩护球时自己不接触球,而设法阻挡对方队员使其不能触球,这并不属于规则第十二章第3 款所指的犯规,因球在该队员的控制范围,他可根据战术需要而掩护球。在这种情况下,对方队员可以做合理冲撞。

  8.队员故意伸展双臂上下摆动,并移动位置阻挡对方队员前进,而迫使对方队员改变方向时,虽未发生身体接触也应算作不正当行为,裁判员应对该队员给予警告,并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9.队员故意阻挡对方守门员,企图阻止守门员发球继续比赛,从而促使守门员出现规则第十二章第 5款(a)项所指的犯规时,裁判员应判该队员犯规,并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10.裁判员已判定任意球后,如有队员因辱骂或用污言秽语表示强烈不满而被罚令出场时,应在该队员离场后再令对方罚任意球。

  11.任何队员不论在场内或场外,凡有不正当行为、暴力行为,或使用污言秽语、辱骂性语言,不论这些行为或语言是针对对方队员、同队队员、裁判员、巡边员或其他人员,均属犯规行为,应按其犯规性质予以处罚。

  12.裁判员认为守j1员故意用身体压在球上超过其所需的时间,应判为不正当行为,并作如下判罚:

  a.被警告及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b.如重犯时,则罚令出场。

  13.向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吐唾沫或有其它类似的无礼行为,应视为暴力行为,按规则第十二章(j 款处理。

  14.当裁判员要警告某一队员而未执行前,该队员再犯有其它不正当行为时,则罚令该队员出场。

  15.如果裁判员认为在进攻队员突破防守队员有明显得分机会时,防守队员故意犯规,裁判员判任意球(或球点球),但由于该防守队员的犯规直接妨碍了进攻队员先前的得分机会,故根据规则第十二章(o)款,该犯规队员由于严重犯规应被罚令出场。

  16.如果裁判员认为防守队员(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因故意手球而妨碍了进攻队员的射门和明显的进球时,根据规则第十二章(o)款,该手球队员由于严重犯规应被罚令出场。

  17.根据规则第十二章第5(j款的规定,当守门员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触球后,便可以认为是已经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门员有意地用手臂挡球,但不包括球意外地由守门员身体弹出,例如守门员扑救球后。

  18.规则第十二章明确,队员可以利用头部、胸部和膝盖将球回传给守门员,但是如果裁判员认为,队员故意运用规则第十二章第以j款而使木队得利,则该队员将被认为是不正当行为,给予警告并出示黄牌,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此种情况下,与守门员是否连续用手触球无关,主要是针对队员企图利用规则第十二章的条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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